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遵循“征扣壹致”的基本原則,上環節征多少,下環節扣多少,上環節不征稅,下環節不扣稅。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範圍。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形:
用於襪禦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綜上所述,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慶好散基金,它的設立是為了取代原來對乘客征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而且將民航節能減排和通用航譽氏空納入了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