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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什麽時候可以領

失業保險滿壹年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如下:

1、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辦理方是公司,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5天道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2、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公司為誌願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超過壹年。而失業的原因不是個人造成的,在這之前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還要有再就業要求,最後壹個條件就是個人願意接受關於再就業的培訓。

3、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幾項材料,方可辦理失業報備:解聘通知書、失業證明(4聯)、失業登記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統壹格式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