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關於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 80)市勞建字260號)和《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京勞社楊法[2008]200號)以及《北京市清潔能源居民住宅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規定,每年進入11月,以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采用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方式,
《北京市居住建築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各單位憑職工持有的核定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辦法的通知》及相關紀律規定([2003]京房改辦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向本單位繳納65438元+0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