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社會保障和培訓等項基金。但各地提取的規定不壹樣。壹般在依法納稅,扣除公***費用、辦公費用、律師工資、裝備費用後,在進行利潤分配之前,律師事務所每年應提取不少於10%的發展基金,不少於4%的培訓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