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支配收入(Personal Disposable Income) 壹個國家所有個人(包括私人非營利機構)在壹定時期(通常為壹年)內實際得到的可用於個人開支或儲蓄的那壹部分收入。個人可支配收入等於個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不動產稅、人頭稅、汽車使用稅以及交給政府的非商業性費用等以後的余額。個人可支配收入被認為是消費開支的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來衡量壹國生活水平的變化情況。 通俗地講,它可以包括:各種形式的資薪、獎金、補貼、存款利息、股票債權的投資收益、租金收入等等,以及獨生子女補貼、少數民族補貼、低保、幫困補貼、失業救助金等等(這塊屬於“政府對個人的轉移支付”),然後,減去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法定的失業、醫療等保險基金,就稱做為“個人可支配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