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的11日至次年2月的65438+25日。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足額繳費的,從次年1+0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利息組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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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壹征繳,全市基金收入全額納入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門診大病治療。
壹個治療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高於起付標準、低於基金支付限額的各種疾病的特殊門診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壹個治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累計支付不超過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鼓勵參保人繼續繳納保險費,實行連續繳費年限與繳費限額掛鉤機制。
百度百科-《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