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修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時,第八條要求:“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投資者,即認購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團體、社會組織、銀行、保險機構、證券公司、銀團等機構。
2.管理機構即基金管理公司既是投資者之壹,也是其他投資者的服務機構和投資管理專業團隊。
3.托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