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按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列示。
第十六條資產項目至少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壹)貨幣資金。
(二)應收證券結算資金。
(3)應收利息;
(四)買入證券轉售。
(5)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8)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債務項目至少應披露以下信息:
(壹)應付證券結算資金。
(2)應付給受益人的待遇;
(三)應付給受托人的管理費。
(四)應付給托管人的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的管理費。
(六)應交稅費;
(七)賣出回購證券的款項。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傭金。
(10)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凈資產項目應當列示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第十九條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壹定會計期間的凈資產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以下信息:
(1)期初凈資產。
(2)凈資產本期增加,包括本期收入、收繳企業繳費、收繳職工個人繳費、轉入個人賬戶。
(3)本期凈資產減少,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福利、個人賬戶轉出等。
(4)期末凈資產。
第二十條附註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壹)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和重大變化。
(2)投資的種類、金額和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3)各類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
(4)其他可能對投資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附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