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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怎麽算?

1,失業保險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從第1月至第12月領取的失業保險費標準,按照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0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為2個月;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每滿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已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最長為18個月。

擴展數據

收集程序

1.單位出具了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壹份給失業保險中心,壹份給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攜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後發放《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2份、《失業求職登記表》1份。

3.失業人員應認真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正面的所有欄目,背面“計劃生育關系接收單位意見”的空格,然後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關系接收單位蓋章。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