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壹、俱樂部的損益以俱樂部提交的2016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為準。根據俱樂部財務收支情況,在2017年夏季註冊轉會期內(19年6月至14年7月),執行收取調節費政策,俱樂部盈虧清單在行業內公示。
二、征收調節費。根據國內外球員轉會協議,處於虧損狀態的俱樂部,經中國足協和第三方審核機構審核後,收取同等數額的引援調節費。對引進外援支出不超過4500萬元/人,引進內援支出不超過2000萬元/人的俱樂部,其為引進外援支付的調節費全額返還俱樂部用於青訓,不得沖抵俱樂部青訓預算。俱樂部在引援上的支出超過上述標準的,不享受該政策,仍將全額按比例收取引援調節費,全額納入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三。如果俱樂部通過租借的方式從國外加盟俱樂部引進球員,如果租借費用低於原俱樂部引進球員時的轉會費,則在該費用的基礎上收取調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