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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錢,名下沒有資產怎麽辦?

法律分析:不還款,名下無資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還款。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後再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發現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中止執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