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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由來及如何普及?

在工人階級鬥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於1889年頒布了《老年和殘疾保險法》,標誌著現代社會養老保險的誕生。從19年底到20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相繼建立了強制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危機,許多退休人員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在1935頒布了《社會保障法》,建立了壹整套針對老年人和寡婦的保險制度,目的是確保所有的臺灣和法國勞動者都能享受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開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於1951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於1953修訂實施。該條例對國企職工養老等社會保險做了詳細規定。企業每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壹般勞動保險基金,70%存入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是員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國務院頒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統壹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我國統壹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