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開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於1951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於1953修訂實施。該條例對國企職工養老等社會保險做了詳細規定。企業每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壹般勞動保險基金,70%存入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是員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國務院頒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統壹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我國統壹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