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僅限於以下三種情況:壹是用人單位臨時需要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以總量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0%為前提;二是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未能及時招用所需技術、管理或專業人才,需要用勞務派遣解決短期用工需求的;三是使用外來勞務派遣人員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其他特定工作時。
其次,對於第壹種情況的限制,即用人單位臨時需要,勞務派遣人員總數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0%,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避免勞動力市場失衡。此外,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的崗位和內容應與用工單位現有員工有實質性區別,避免出現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問題。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勞務派遣雖然是壹種可以使用的補充形式,但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企業和行業。比如,我國明確規定,禁止在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基金、期貨、電力、電信、石油、天然氣、港口、航空、鐵路、民航等行業的企業核心業務領域、重要崗位和特殊行業使用勞務派遣,以維護相關行業和市場秩序的安全穩定。
總之,我國勞動合同用工是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上述三種情況下作為補充,並受到壹系列限制和規定,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