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另,在法定招標範圍以外(工程預算200萬元以下或非國有資金項目等),可以不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