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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維修基金繳納標準

法律分析:1.整幢建築物規劃為地上多層(七層以下)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為80元/㎡。

2.整幢建築物規劃為地上高層(七層以上含七層)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為110元/㎡。

3.整幢建築物規劃為地上配電梯的多層(七層以下)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為110元/㎡。

4.車庫(位)、儲藏室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為80元/㎡。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