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1.1 為了規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基金份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以下簡稱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1.2 本實施細則所稱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的申購、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