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本案中,賴家自願使用住房公積金清償陳辰債務,符合民事訴訟法自由處分其民事權利的規定。這種處置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他人不應幹涉。
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目的是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公民個人住房條件。但賴家的住房已經達到當地中等以上的住房條件。如果賴家利用公積金購買、裝修房屋等高消費行為或者公積金閑置,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的保護債權人財產權的原則,也有違情理。因此,賴家用公積金清償債務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違背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中的“任何人”,應當理解為本人以外的人和單位,不應包括本人。本案中,賴某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處分其收入,與該條規定並不矛盾,與利用改變公積金用途謀取合法或不正當利益嚴格區分。
《民事訴訟法》規定平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精神。《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下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但也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