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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理事會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秘書處

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是秘書處。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