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1.5%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