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墻、屋頂、樓梯間、電梯。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如要動用,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方案。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最終要經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和審批。業主要先後到相關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審計局、專門銀行等部門申請房屋安全專業鑒定、審核維修方案預決算、聘請施工單位維修施工、申請專門銀行劃撥資金等九大事項。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16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繳納,歸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會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維修基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