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九條規定: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於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於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清潔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10月13日 財建[2004]343號)中比較明確地規定了清潔生產專項資金補助的範圍、申報程序及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