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真實姓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以下身份證件為實名制證件:
(壹)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武警的身份證件;
(四)港澳居民,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護照。
前款沒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身份證件,使用真實姓名。
代理人代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核對身份證件,並在身份證件上登記其姓名和號碼。代理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登記姓名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