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繳納保險費,也就是說,這是企業為了更好地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本來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的費用。而且只有社會保險機構有權向企業追償。企業先行賠付後,工傷保險沒有理賠,企業不是理賠對象。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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