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工傷保險的處罰
對騙取工傷保險的處罰是:用人單位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隱瞞工資總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