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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發〔2009〕24號)(財稅〔2008〕160號)的規定,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3.基金會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3年以上(含3年),申請前連續2年年檢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檢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1年(含1年)年檢合格。

4.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合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經費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檢合格,或者年檢合格1年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 且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還須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

“年檢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檢,並得出年檢合格的結論;3A以上(含3A)社會組織評級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組織評價中被評為3A、4A、5A級,評價結果在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