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以上,就應當進行登記。
在合格投資者方面,《辦法》指出,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壹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條件。此外,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