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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使用中的三權分立是指

資金運用三權分立是指發起人成立基金公司後,將其管理權委托給“管理公司”,將其托管監督權委托給“托管公司”,從而形成三權分立的態勢,保證其資產的規範、有效、安全運作。

“三權分立”制度的意義和內容;

眾所周知,股東大會的所有權、董事會和經理室的管理權、監事會的監督權是相互制約、自動調整的。“三權分立”制度是普通股份公司生存的基礎,其穩定性、公平性和科學性是股份公司發展的動力。

投資基金雖然不生產也不銷售壹般意義上的商品,但它以投資為己任,以“資金管理”為主業,比生產經營層面更令人滿意。因此,它自然需要壹個完善有效的運行機制,即壹般股份公司的“三權分立”機制。

按照國際慣例,我國股票市場規範的證券投資基金基本上采取了“三權分立”的運作模式。即基金公司的所有權、管理公司的經營權、托管公司的托管和監督權分離,相互制約、相互反饋,從而形成穩定有效的運行體系。

具體來說,基金發起人成立基金公司,將基金管理權交給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公司代為投資理財。

同時,管理公司並不擁有基金資產的托管權,基金的托管和運作監督權歸托管公司(通常是商業銀行)所有。管理公司在經營時不僅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還要接受托管公司的監督和制約。

可以看出,投資基金的框架與壹般股份公司非常相似,只是後三家機構屬於股份公司,而行使管理權的前管理公司和行使托管監督權的托管公司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