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在本人指定的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診,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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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身份變更,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具體轉移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醫療機構、村衛生站和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違規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未來3年內不得申報定點資格。
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