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臨時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還沒有確定之前,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來管理基金。
3、備案。基金持有人必須在中國證監會備案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後2日內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應該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並及時將相關資料移交給臨時基金管理人或者新任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或者新任基金管理人也要及時接收。
6、審計。要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且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在中國證監會處進行備案。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後,如果原基金管理人或者現基金管理人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那麽要答應其要求進行刪除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