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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冠軍的獎勵如何設置?

法律分析:中國奧運冠軍獎金沒有固定的數量,壹般由國家+當地省市縣+當地企業或個人單位+運動員品牌贊助商來頒發。

法律依據:《國家隊運動員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國家隊運動員參加奧運項目有獎比賽獲得的獎金,按照下列比例分配:

(壹)屬於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6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將預留30%給全國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單項體協)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地方輸送(註冊)單位和陪練運動員;65,438+0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和教練員保障基金。

(二)屬於集體球類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7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20%留作各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和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單位和陪練運動員;65,438+0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和教練員保障基金。

第四條國奧隊運動員、教練員、長期隊員獎金分配的具體比例,由各單項協會結合本項目具體實際情況提出,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