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 * *經濟”和“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職工本人或其遺屬因工傷殘或死亡後的經濟補償問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必須考慮兩個因素。
作為社會保險基金整體,各種保險費來自社會。基金由職工個人、用人單位和國家政府共同承擔,這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但是,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也有例外。壹般來說,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共同負擔或者全部由企事業單位承擔,投保人不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為減輕參保人經濟負擔,擴大社會保險範圍而采取的壹種方式。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並采取政府、企事業單位或所有企事業單位共同負擔的形式。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壹定的工傷保險費。但是,職工個人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