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益,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