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控制基金規模。按照“正稅清費”原則,清理到期的基金項目,結合資源稅改革,研究用資源稅取代或吸收相關基金項目,依法從嚴審批設立新的基金項目,嚴格控制基金規模。
二是完善預算編制。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進壹步細化各項基金預算的收支科目,增強預算的約束力;推動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基金預算支出項目庫,做好具體支出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提高基金預算的準確性;加強對補助地方資金的預算監督,嚴格控制代編預算和預留待分配資金規模,提高基金預算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三是推進與其他預算的相互協調。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推動基金預算與公***財政預算間的相互協調;統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擴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規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將在公***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用於可再生能源的專項資金轉入基金預算,與向社會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合並,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