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合夥股權投資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1。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運作;2.所有投資項目到期收回;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合夥股權投資基金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在清算後的資產分配順序中,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賠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後,分配給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