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4月1日起,公***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壹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壹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維修基金。
《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對公***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首先是由業主向物業公司報修,由物業公司直接或是會同業主委員會(業主)壹起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然後由專門的工程人員會同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壹起去現場查勘,進行認證是否需要動用公***維修基金,壹旦符合規定,馬上安排維修。維修結束後,由基金管理中心、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或是業主代表三方查勘驗收。最後是維修費用的結算,由維修單位(壹般是物業管理公司)造維修費用表,經業主委員會蓋章認可,考慮業主委員會不具備專業知識,基金管理中心還將審定價格最終決定費用的多少,然後再從相關業主的公***維修金的賬號中扣錢。其中壹般公***部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管簽字,單戶則由業主監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