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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滯納金和利息誰來承擔?

單位承諾是單位沒有按時繳納社保造成的。

根據法律規定,從違約之日起計算的每日0.5 ‰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實際操作中,壹些單位會要求員工承擔部分個人數額的滯納金,這於法無據,不合法。多見於個別掛靠單位補繳的情況。

下崗職工要在下崗前支付所有費用,但單位和職工私下達成協議,全部由個人承擔,否則不給妳辦。目前大部分地區的社保機構只接受單位繳費,不接受個人繳費。所以有的人為了達到繳費的目的,為了補齊15年的繳費年限,為了退休領取養老金,為了依法維權,都有很大的困難。

擴展數據:

根據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企業,要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標準履行義務,企業沒有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得到了很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