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的設立條件包括:
1,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名稱符合要求;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654.38+0萬元。
組織形式包括合夥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法律客觀性: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