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編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擴展數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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