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項債務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
專項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
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以下簡稱專項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專項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
第六條 專項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
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