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經辦部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申請。
2.復習。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調查。
3.決定吧。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完成,並予以確認和分配。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或者類似名稱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其名稱中標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等字樣,在其業務範圍中標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