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汙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