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夥人為自然人則繳納個人所得稅,為法人或其它組織則繳納企業所得稅,與信托公司合作繳納企業所得稅。
2、我國合夥企業的所得稅制改變有壹個過程。2000年以前是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自國發[2000]16號文《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財稅[2000]91號文件發布,從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即以應稅所得按 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這個時期的合夥被假設為自然人合夥,對於法人或其它組織作為合夥人如何征收所得稅就產生問題。因此,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就進壹步明確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合夥制私募股權的所得稅怎麽繳納就非常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