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註:該文目前已廢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代收代繳的維修基金和預提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按兩個文件規定精神,應該理解為企業自行預提但尚未使用的不能稅前扣除,而是只能扣除實際使用的部分(已支出或移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