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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上交給建設主管部門的公***設施維修資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住房(小區)時,通常要提取壹定金額的公***維修基金並按規定交存當地小區辦代管。公***維修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售房時單獨開票收取,另壹種方式是從取得的售房收入中按壹定比例提取。據了解目前實踐中采用單獨收取的比較多,而實質上這壹款項是代收性質,所以會計上在收取和繳存時都通過上作為“其他應付款”核算即可,不需通過企業損益科目。如果企業確實是另外提取了維修基金,那麽這部分費用通常並不能直接對應到特定的成本項目,所以計入費用處理比較好。

稅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註:該文目前已廢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代收代繳的維修基金和預提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按兩個文件規定精神,應該理解為企業自行預提但尚未使用的不能稅前扣除,而是只能扣除實際使用的部分(已支出或移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