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擴展資料(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壹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壹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壹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壹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壹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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