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三家公司合並符合規定。
聯合體成員是相對松散的獨立單位。法律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要求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相應的資格,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