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襲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壹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征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