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資管產品是由證券公司與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行的類信托產品,受證監會監管,發行產品需證監會核準備案。證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時間長,產品立項調研都有豐富經驗,水平略高於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規規定管理約束。資管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有追趕信托之勢。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實力強,資管風險因小於信托風險。
3、有限合夥為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無監管,多為民營小企業,註冊冊資金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都是無法達到信托及資管發行水平,不能過會的項目,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更為日後償還帶來壓力。由於無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弱。募集資金是否被挪用,投資方向都是很大問題,因此風險較大。傳聞,管理層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也會相對降低。
誤區:由於資管現在還不被廣大客戶所熟悉,又因市場主要銷售人員都在銷售信托產品,因此在宣傳時候,都把資管產品貶低的不如信托產品。由於有限合夥產品發行成本高,對銷售人員的提成也相對要比信托產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對客戶會經常遇到銷售人員極力誇獎和推銷有限合夥的產品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