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外墻,5年不透水。
延伸信息第四十壹條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屋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