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和贖回原則及約定金額:
1,“固定價格”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元為基礎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按金額申請,贖回按份額申請;
3.當日申購贖回申請可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內取消;
4.贖回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則,即按照投資者申購、購買的順序進行贖回;
5.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但最遲應在新限額實施前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