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證主要用於辦理壹些國家幫助貧困群體的政策,比如普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學生助學貸款等。壹般由民政部門發放。貧困證明的相關要求:
1.貧困證明中需要貸款人的名字,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壹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範簡寫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的名稱不得變更;
2.貧困證明需要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公章。其中,有效公章為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民政局,城鎮居民可為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的公章。註意,村民委員會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盡量不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章;
3.貧困證明中明確寫明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的;
4.貧困證明需要材料紙或稿紙,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寫字無效。
《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